【张剑说法】物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催收物业费,芜湖鸠江区法院判其侵犯隐私权

日常生活中,您是否收到过第三方催收公司的电话,要求您缴纳物业费?芜湖市一市民就因为接到了这样的电话,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将其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侵犯其隐私权。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欠物业费被多个陌生电话、短信催收

吴某(化名)是芜湖某小区业主,2025年10月,因吴某欠付物业费,物业管家通过微信向吴某发送物业催收信息,吴某以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拒绝缴纳物业费。

几天后,吴某手机收到两个手机系统自动标注“诈骗电话”的来电,来电方自称“某法务”,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此后,吴某的手机开始接收到不同号码发送的信息和电话,内容均为物业费催收,包括江苏的手机号发来的催费信息,短信内容明确载明吴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并催促吴某限期缴费,告知如未缴纳,直接将相关文书邮寄至吴某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等有关地址。

吴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其遭受电话和短信骚扰,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此,吴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彻底删除其个人敏感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再次泄露;发布书面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物业公司认为委托催费不侵权

物业公司辩称,吴某拖欠物业费事实清楚,物业公司委托他人催收物业费是合法行使权利,是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行为,并非无故处置吴某信息。

物业公司称,其掌握的原告姓名、房屋号、联系电话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自愿提供用于物业服务及催缴费通知等合同目的。物业公司将信息用于物业费催收,是对留存信息的合理使用。

另外,物业公司认为,第三方催收方式合法,发送的短信内容仅为告知吴某拖欠物业费事项,缴费期限及逾期后果,电话催收时间均为工作日9:00至18:00,无深夜致电频繁骚扰、辱骂、威胁等不当行为,未干扰吴某的正常生活,

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其不构成对吴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法院:物业公司侵犯隐私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形成“可识别性”,既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涉及到具体的个人,也包括对个体特征的识别,可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勾勒出个人人格形象。本案中,电话号码、房屋信息和姓名足以达到识别身份的程度,属于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从一般社会的认知来看,电话号码和房屋地址系主体不愿为外界所知晓的信息,具有私密性,在发生泄露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对住宅安宁和通讯安宁受到打扰,故电话号码和房屋地址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物业公司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处理业主的私密信息,构成隐私权侵权。

法院认为,吴某个人信息已由物业公司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物业公司应当要求第三方催收公司删除其存储的吴某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上述催收行为无深夜致电频繁骚扰、辱骂、威胁不当行为,未干扰吴某的正常生活,未造成侵害后果,对于吴某要求赔礼道歉以及精神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鸠江区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删除其提供给案外人的吴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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