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一言以蔽之,催收非法债务罪就是明知是非法债务,仍然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去进行催讨,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罪的设立背景,源于一段时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催收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存在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于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常存在疑虑,有的地方也存在一概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适用泛化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上对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作出统一性规定,旨在实现精准入刑、轻罪化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之所以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非“非法讨债罪”,主要是为了防止理解歧义。罪名中的“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罪名中的“债务”指的是非法债务。核心要件在于手段的非法性与债务的非法性双重限定。
二、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
对这个罪名,我们可以从四个层次去进行拆解:
1.客观上必须存在非法债务。这里的非法债务要采取狭义的理解,不能解释得过于宽泛。
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能理解为非法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债务本身并非非法。此类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催讨属于行使自然权利,不应认定为非法债务。
又比如:合同无效导致的债务并不当然是非法债务。合同无效是从民法角度、私法角度进行的评价,而非法债务中的”非法”应当是从公法即行政法和刑法的角度进行的评价。例如,因赌博行为所输的钱属于赌债,但出借的资金被他人用于赌博未必都属于赌债。
再比如:当事人有一定权利基础的债务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债务。即便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也不能简单地把这样的债务等同于非法债务。
从立法表述看,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表述,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为非法性标准。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赌债、毒债等基于违法犯罪行为生成的债务。
2.主观上明知是非法债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仍实施催收行为。有些债务催讨人和债权人不是同一个人,这个时候,必须要求催讨的人主观上要明知债务的性质。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债务非法,或误信债务合法(如受债权人欺骗”债务已合法化”),则不构成本罪。
3.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刑法明文规定了三种行为类型,包括: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其中,“跟踪”表现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有多种形式,如设置生活障碍、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泼洒污物、堵门阻工等,总体上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
4.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既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体系化解释,也要结合生活常识进行普通化的理解。一般而言,“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催收的次数与具体手段、催收行为对应的债务金额及债务性质、催收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等。
三、典型案例和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辩点
(一)典型案例:L催收非法债务案
我在山东德Z代理过一起催收非法债务案,我们做了无罪辩护。检方指控我的当事人帮助债权人三次催收债务:一次是对债务人进行了跟踪,一次是揽住债务人的脖子,最后一次是持板凳欲殴打债务人被人拦下。
我们的无罪辩护理由包括:
1.案涉三笔债务,有些客观上不属于非法债务。
2.L主观上不明知这些债务是非法债务。 债权人从来没有告诉过L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的金额,L在催讨债务的时候也没有说出具体的债务金额,很难认定L明知是非法债务仍进行催讨。
3.L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关于第一起”跟踪”事实:L只是跟随而不是跟踪。讨债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双方在物理空间上处于一个相对接近的地位。但马路朝天,各走一边。L离债务人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只是跟着走了一小段。如果连这种行为都不允许,那么是否意味着私力讨债会被完全禁止,所有欠钱不还都要导入诉讼程序?这是违背常识的。关于第二起”揽脖子”事实:实际情况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时双方发生冲突,债权人殴打了债务人一拳,债务人准备还击。在这种情况下,L揽住债务人的脖子,进行拉架,防止冲突升级。即便拉偏架也是拉架,本质上是一种防卫行为而非一种攻击行为。关于第三起”持板凳”事实:检方裁剪了重要细节,是债务人无端辱骂L在先,L忍无可忍才本能反应,持板凳欲还击债务人。这个持板凳威胁的行为不是为了讨债,跟讨债没有因果关系。
4.L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财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权的基础。L催收债务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连轻微伤都没有。这样的两年三次行为一步升级为刑事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无法接受的。
(二)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辩点
除了前面所述的债务非法、主观明知、行为手段非法等,对于“情节严重”的限缩辩护尤为关键。
在单次催收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将”两年三次”作为入罪门槛缺乏法律依据。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仅规定在黑恶势力案件中两年实施三次以上的寻衅滋事违法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仅规定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法律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也可以从法益衡量与刑法谦抑的角度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财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一切其他R权的基础。不能对维护财产权利的手段行为过于严苛,不能把维护公共秩序的法益无限拔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