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鄠邑区人民法院秦渡法庭承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第三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李华和张涛是乡党,经张涛介绍,李华借给傲阳公司9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傲阳公司通过张涛向李华还款5万元,剩余4万元未能按时偿还。于是李华找张涛索要剩余欠款,张涛便给李华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载明:“经协商张涛于2019年年底前还款1万元,从2020年1月起每月还款1千元,直至还够4万元整。”后经李华多次催告,张涛未能还款,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来到法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承办法官阙宏志深知简单的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矛盾,于是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中,李华首先做出让步,表示他知道钱确实没借给张涛,但是他现在急需用钱,无奈之下才依据这《还款承诺书》让张涛还钱。
随后,阙宏志又向张涛耐心解释:“你作为担保人,同时给他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这表明你自愿加入李华与傲阳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应该就这笔债务与傲阳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过数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在阙宏志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涛分期向李华还款3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权曼
